第一条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各实验室主管既是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有权提出询问和制止。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支持安全责任人的工作,对做出贡献的责任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防中毒等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到职责明确,落实到人,定期检查。
第四条 为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实验室应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资、高频强电流、超高电压、大幅震动、强烈持续噪音、高温、高压、热辐射、极强光闪烁等场所及有关设备、物资,制订严格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五条 实验室内不准存放过量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贵重金属。上述物资应由实验室主管保管,有严格的领用制度,用后登记。
第六条 事故一旦发生,应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事故,奋力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并立即报告,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事后写出事故报告。对因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酿成的事故,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对预防、消除事故,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做出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种安全消防设施,不准任何人以任何接口借出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