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电子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借用、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发布人:朱礼亚  发布时间:2019-11-12   浏览次数:719

第一条 借用仪器设备须经批准并办理借用登记手续,用毕按时归还。

第二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应视事故轻重程度逐级报告,并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及时认真处理总结教训。

第三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者除赔偿外还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经批准可不赔偿。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数额要根据具体情节加以确定,处以原价的20%~100%的赔款,由实验室主任处理赔偿事宜,经分管院长批准执行。

第六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分管院长主持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和分管校长,共同处理。

第七条 赔偿费确定后,原则上一次偿还。确有困难者经批准可分期或缓期偿还。

第八条 赔偿费一律交学校财务部门。该款项专门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