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大实管字【2001】62号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维持费是学校用来保障实验室教学实验项目顺利开出的专项经费。为了规范实验维持费的分配、使用及管理,提高本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实验维持费的分配
第二条确定各实验室当年实验维持费算术额:
以各实验室的实验项目登记卡及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任务书为依据,按各类实验室实验项目的性质、特点及其它具体耗材情况,确定各实验室实验维持费的人时经费数(d),按下列公式计算各实验室当年实验维持费的算术额(z):
z=d×x
(其中:x为各实验室当年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人时数)
第三条确定各实验室当年实验维持费分配额:
用学校当年下拨的实验维持总额(F)与全校全部实验室维持费算术额的总和(Z)进行比较,计算当年的实验维持费分配系数(f):
f=F/Z
按下列公式确定各实验室当年实验维持费分配额(P):
p=f×z
第三章实验维持费的使用
第四条实验维持费主要用于:
1.购买当年实验教学过程中所需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购置当年实验教学过程中所需添加的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低值工具、量具、仪器、仪表等;
3.购置当年实验教学过程中消耗的各种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
4.支付一般仪器设备的检测费用及自修仪器设备的维修材料费;
5.编制在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的劳保费(每人每年控制在100元以内,超支部分自理);
6.支付与实验教学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五条为了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节约开支,实验教学过程中所需要购买氰化物、砷化物等有毒危险化学品须在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购买金、银、铂、汞等稀有贵重金属及制品须经实管处批准。
第四章实验维持费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实管处按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制定出各院(部)实验室维持费的经费分配方案,校财务部门按分配方案直接将经费下拨到各学院,由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领导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管处负责对各学院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第八条各实验室在本单位分配指标限额内,按实验教学的实际需要,拟定所需物品的采购计划,经院、部(系)或实验中心领导核准后进行采购。
第九条实验材料购回后,实验室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长安大学经费支出报销单》和《长安大学低值易耗品及材料消耗品验收单》,经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主管领导审核,院长签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原则要求
第十条为了加强实验材料和物品的管理,各实验室应确定一名保管人员,并建立低值易耗材料帐,凡使用实验维持费购买的材料及物品均应记帐管理。
第十一条各实验室在采购实验材料时,一定要认真负责、货比三家,力争最低的价格购回最优的材料,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各学院主管实验室的领导统筹本学院实验室维持费的使用管理,认真审核实验室的物品采购计划,严格控制实验维持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实验维持费属专款专用,各实验室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对因管理不严、不善而造成实验维持费用使用不当引起损失的,所涉金额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违犯财经纪律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实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