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2016】351号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学生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丰富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实验室的所有师生和外来人员。
第二条制度体系与责任落实
(一)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考核分为校级安全通识教育考核和各实验室安全专项教育考核。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准入教育考核体系的建设。
(二)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考核,并作为必修课列入本科生培养方案,计1学分。
(三)各学院(部)负责对师生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四)各实验室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及准入考核。安全专项教育考核内容由各实验室制定。
(八)进入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等,应符合安全方面的要求。
(九)如因安全准入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发生,学校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理工类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化学化工类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五)实验室的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条教育方式
(一)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考试系统在线学习,必要时可集中安排专项教育培训;
(二)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考试系统在线考试,必要时可辅之于其它方式的考试。
第五条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
分别通过通识考核和实验室专项考核。
第六条本制度经校务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